摘要
林夏读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能请求损害赔偿的,而只有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才可以。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17期65-65,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