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刑法视域下,所谓的"共犯之共犯",主要是指犯罪主体数量较多而且相互重叠的情形。"共犯之共犯"所指的不是主犯以及直接犯罪对象,而是指通过教唆或帮助等一系列手段,借助他人的力量来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以,"共犯之共犯"又被称为"连锁之共犯"。通过对当今社会中各种实例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共犯之共犯"的界定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排除了正犯,主要是指教唆犯;在一起犯罪案中,对象具有非正犯的性质;共犯之共犯间具有一定的连锁性;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I0012-I0012,共1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