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令应当视为一种具有刑罚性质的约束监管措施,兼具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我国刑法关于禁止令的立法在结构上存在缺陷,导致违反管制和宣告缓刑两种类型下的禁止令的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别,既违反法制的统一性要求,也严重限制禁止令制度功能的发挥。问题的解决之路在于把禁止令纳入到与刑罚并列的保安处分体系之中,这样就既能发挥禁止令作为独立的制裁措施的独特功能,也能与刑罚适用互补进而提升刑罚效果。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67-68,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