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调解决定再审,从而弥补了调解制度缺陷,畅通了对错误调解书的救济途径,同时,也是对"调解优先"制度的制衡,使调判合理回归。现行司法解释只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即如果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但对法院依职权对调解决定再审的情形并未规定。新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可能有错误的调解书决定再审,此类案件进入再审后,如果既不违反自愿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维持?显然,现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也未出台,故目前还是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需要司法解释来统一,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本文试图通过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制度全面检析,提出此类案件的破解之路。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