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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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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日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山东省辖区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管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二是一年内相关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有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作者 本刊记者
出处 《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2014年第6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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