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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损失赔偿金的调整应区分不同情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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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赔偿协议,对违约方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具体数额予以明确约定。事后,违约方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高为由反悔并予以抗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那么,法院是否应给予调整?该如何调整?
作者 李玉林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0期61-65,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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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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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青岛市光明总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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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

  • 1陈佐卫译.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共引文献86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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