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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款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应认定为投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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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自然人以借款的形式向筹备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但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已转化为投资款,且自然人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应依法认定相关行为系自然人的投资行为:自然人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收回相关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作者 滕艳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0期66-6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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