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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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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并未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业主委员会在履行日常管理职能、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类纠纷乃至引发仲裁或诉讼。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基于现实需要及诉讼效率,应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 李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0期74-7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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