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村镇银行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从村镇银行的发起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等地方性银行机构作为主发起行,与当地企业、自然人合资设立的。大部分村镇银行能够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参照主发起行的制度规范,建立较为完善的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有效保障了支付业务合规、健康开展。但总体而言,村镇银行支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支付结算产品与服务品种较为单一,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出处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第5期85-86,共2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