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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析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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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语言的失范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失范化的程度;立法语言的失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纵容违宪行为、冲击语言科学、诱发不良意识等等,应当引起各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克服立法语言失范化,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有必要采取编制立法语言库、建立立法的语言审查程序等等措施。
作者 刘大生
机构地区 江苏省行政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11-15,共5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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