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 ,GATS存在下列缺陷 ,第一 ,GATS最惠国待遇规定的种种例外有利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开放过程中推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标准 ,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享受GATS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二 ,GATS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划界问题上含混不清 ,必然会引发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歧和混乱 ,第三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过多 ,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安排还可以按服务部门或提供方式具体承诺 ,其结果必然造成服务贸易的某些方面的规则真空。GATS的具体承诺减让方式也存在诸多弊端。综上 ,GATS只能被视为一个初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第四 ,GATS的许多具体制度和规则尚待改进 ,使发展中国家真正获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应当是未来改进的一个目标。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92-97,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