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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及其订入合同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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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在于其非协商性,在当事人仅为条款提供者的情形,只要具备非协商性等特征,也宜纳入该范畴。格式条款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缔约程序的特殊性,而科以使用者提请注意之义务,也是以此作为使用者可能滥用经济强势的“抗辩”。何谓合理地提请注意,这既是理论更是司法实务之问题,文章试结合案例进行探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还对《合同法》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阐释。
作者 喻志强
出处 《云南法学》 2000年第4期46-5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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