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冲突与日俱增。但遗憾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新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应该在分析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和规范性质的基础上,总结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新类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53-54,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