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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军衔”附加刑不应继续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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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剥夺军衔”这种刑罚措施自 1 988年军队恢复军衔制度以来 ,在军事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直作为一种附加刑广泛适用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本文认为 ,1 997年新刑法实施后 ,该附加刑不能继续适用了。
出处 《法学杂志》 2001年第1期53-5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 1冉巨火.“剥夺军衔”仍应依法执行[J].法学杂志,2004,25(6):57-58. 被引量:7
  • 2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
  • 3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 4田友方 朱雁新.瑞士联邦的《军事刑法典》[N]解放军报,2001(003).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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