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8月,某县质监局对本县某印刷厂生产的学生作业本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某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县质监局遂依照旧的《某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县某印刷厂以县质监局处罚依据法规条款错误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县质监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新的《某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县某印刷厂履行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结案。
出处
《质量探索》
2014年第5期44-44,46,共2页
Quality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