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的参与使得养老保险基础关系的强制性被加强。用人单位的存在使得被保险人可以履行给付保费的法定义务,使得社保经办机构能够行使征收保费的权力。同时,法律需要设定保费履行辅助关系与保费征收辅助关系防止用人单位为利己而损害被保险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通过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用人单位是强制社会保险得以推行的前提;被保险人对用人单位的请求权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基金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保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4]第90号)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制化研究"(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4]第66号)
长春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责任与纠纷解决"(编号:长工大科合字第WJD2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