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工伤认定条件和范围的修改对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影响较大,既存在对职工有利的修改,也存在不利的修改。新《条例》实施后,实务部门对既往事故致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成为产生纠纷的诱因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往往导致实务部门陷于两难困境。之所以如此,盖因各方对新《条例》溯及力"限定条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存在不同解释,而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实体性限定条件的缺失。从根本上说,新《条例》有条件溯及既往悖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从旧兼有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