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是诈骗罪完成的必备条件。交付 (处分 )意思是交付 (处分 )行为的主观要素。交付 (处分 )意思的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 ,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此种决定。诈骗罪的成立是否以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为成立要件 ?交付 (处分 )财产是否要求有交付 (处分 )的意思 ?对交付 (处分 )的意思又如何理解 ?如此等等 ,是刑法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骗取他人放弃之物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 ,也具备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的条件 。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66-72,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