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警察”应当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对该类紧急情况具有法定职责的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的确定应以根据法定的工作时间、法定的工作空间和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外的情况来确定。“其职责范围内”也是由于人民警察的各种职责相互渗透、作用而难以划分 ,但不能排除每个人民警察对“紧急情况”和“职责范围”作善意的扩大解释和有意将自己的职业行为融进法定的履职条件内的情况。“紧急情况”应以事情的突发性、严重性、临界性、复杂性方面来判断。“应当履行职责”也因主观上的多种原因使“履行职责”的行为过程变得复杂多样。因此 ,根据《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 ,要坚持职责崇高、积极公正、力所能及、得失平衡、讲究方法原则。严格认定“人民警察”这一责任主体 ,切实把握“非工作时间”这一责任界限 ,深刻理解“其职责范围”的内容 ,正确使用“紧急情况”这一条件 ,认真考虑“应当履行职责”的要求。
出处
《公安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