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人力资本出资所面临的观念性障碍主要有三:即人力资本的“非资本性”、人力资本的评估困难以及人力资本出资对交易安全的威胁。以传统的“股本的功能”衡量,人力资本完全具备了股本的属性,是一种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和推行职工持股的实际困难,允许职工以人力资本出资具有充分的理由。但是,由于人力资本出资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应当设计相应的规则来防止此种出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主要的规则有两条:一是明确人力资本的评估规则;二是修改《公司法》,改造传统的有限责任形式,令人力资本出资者承担附条件的有限责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65-71,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