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修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使侦查见证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体现了通过合理程序监督和制约国家公诉活动的民本主义价值取向。但是,从实践来看,侦查见证被虚置的现象还很严重。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见证制度,使其成为执法公开的制度载体,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在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侦查见证人权力的情况下,见证人的监督作用是间接的,应充分发挥见证人作为侦查行为目击证人的证明作用。不必过多强调见证人的中立性,应允许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亲属作为见证人,并从增强侦查见证制度弹性的角度进一步修改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