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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功能与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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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在坚持贯彻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以对上位法条款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的立法活动。地方创制性立法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一是中央立法的先驱者;二是能够为地方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和支撑;三是对地方立法功能的补充和完善。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完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措施:明确地方专属立法权;以立法质量作为指标,并且从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公平正义出发;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技术,扩大创新的立法空间。
作者 葛群
出处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150-151,共2页 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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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4

  • 1王鉴辉.我国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初探[J].现代法学,2002,24(2):86-90.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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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立法法》第63条、第73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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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立法法》,第63条、第73条[Z].,..

共引文献1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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