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的理念。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环保法为主体,同时包括了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原因值得我们反思。建设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应首先完善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立法,制定一部规范农村环保的单行法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相结合,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健全司法机制,构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6期69-72,共4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辽宁省科技厅资助项目"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20110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