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老干部工作机构在设置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1983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九省市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3〕28号)规定:为了适应大批老干部退下来、老干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便于加强党委对老干部工作领导,各省、市、自治区的老干部工作机构,宜统称老干部局,列为省市区党委的部、局级机构,归口省市区党委组织部。
出处
《老友》
2014年第6期39-39,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