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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污染后治理”是教训不是规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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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的制度执行得怎么样?现在看来基本没有落实,关键是没有建立一个很好的评估机制、考核机制和追责与监督机制。
作者 杨朝飞
出处 《党的建设》 2013年第8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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