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轻微违反所产生之问题
关于轻微违反在澳门法律秩序中的状态,我们可以说,它不仅生存于“夹缝”之中,而且日趋式微——行政上之违法正逐渐蚕食轻微违反的地盘,2007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法》就大幅减少了轻微违反的范畴。在法案提交立法会的理由陈述中,起草者强调,“将大部分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不太严重的轻微违反列作行政违法行为,籍此减少送交法院审理的个案,让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加快处理相对较严重的案件。”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2期28-2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