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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解释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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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应用问题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 凌耀波
机构地区 增城市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2期44-45,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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