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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之比较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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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自首制度立法模式比较 (一)单一类型的总则式立法模式 即将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适用于分则一切犯罪,其特点在于突出量刑的公正性和刑罚个别化。外国刑法学将只规定在总则的自首制度,称为一般自首制度。采此立法例的国家有前办联、朝鲜、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格陵兰等国。我国1979年刑法典亦采用此种模式。
作者 王静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3期30-31,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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