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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作者 张鸿飞
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F0002-F0002,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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