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裁审规则趋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北京及广东地区对包薪制的司法确认则直接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结果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偏低,抵销了加班补偿高溢价率对加班的抑制功能,劳动法限制工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立法目的落空。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司法判断应遵循工资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判定及司法衡平三程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38-148,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风险社会下中国欠薪保障制度研究>(10YJC820043)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和谐劳动关系的工资权基础和法律机制研究>(12CFX08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