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与补充侦查两者截然不同。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而补充侦查则不一定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其出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在侦查过程中的缺失,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的一种救济手段,其存在有特定的司法价值,但是如果补充侦查被大肆的滥用则可能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补充侦查的时间、次数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巨大缺陷导致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亟待完善。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第11期108-10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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