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三维标识该法没有做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商标法》修改后,直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味事达诉雀巢案",立体商标的侵权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本文认为立体商标的侵权判定方法应遵循以下方法:显著性应结合注册前使用情况判断,并可延续之前作为外包装、装潢的获得显著性,以及排除普遍侵权行为造成的显著性退化;然后,应将具有标识功能的外包装纳入"作为商标使用"范围;最后,应用"比同不比异"的方式判断类似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14年第3期158-161,共4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