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一项新的判决内容——撤销并责令补救判决。由于该判决的规范表达太过简单,行政法学界学者们也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撤销并责令补救判决作规范性的理论界定,导致审判实践对于这一判决的适用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责令补救具有判决的一般效力,作为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其适用能够弥补撤销判决解决纠纷的不彻底性,是保障当事人结果除去请求权实现的有效机制。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12BFX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