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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用工转直接用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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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王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与某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5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王某派遣至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49-52,共4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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