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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享有代表联合提名权但不宜直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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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席团成员应当享有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权。首先,“主席团提名”入法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便于将党组织考察推荐的人选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出,并非为了制约主席团成员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的权利。其次,从差额选举的法定原则来看,主席团成员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或者授意其他代表进行联合提名,是实现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客观需要。
作者 黎启海
出处 《新疆人大》 2014年第6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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