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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破坏村委会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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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是实现村民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前提。但转型和发展期的我国农村,破坏村委会选举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对村民利益造成伤害,而且经常会引发相关恶性案件,不利于社会稳定。现行法律对该类行为制裁不力,刑事法网不严。应将情节严重的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入罪予以惩治。
作者 樊鸽佳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1期70-73,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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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25,41,93,101.
  • 2德国刑法典[M].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共引文献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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