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前会议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审前程序。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要充分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就必须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且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检察院作为国家追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参与者。庭前会议对公诉权具有约束和促进的双重效果,而监督权在庭前会议的行使,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程序和实体正当性。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2期85-89,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编号:11JJD82001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