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干预较多,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弱化,司法公信力不足,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效能的发挥。解决这些问题,跨区域设置行政法院是最好的选择。从立法看,设立行政法院并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障碍,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积累了十分重要的经验和物质储备。从实际情况看,设立行政法院的首要价值是保障独立司法和法律的公正性。设立行政法院必须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分离,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建立相应的审判权行使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推进法治的价值。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2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