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等三种机制。三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适用范围存在差异性和相互关联性,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劳动执法不到位,降低了国家立法规范机制的有效性;劳动关系趋向短期化和工会、雇主组织协调劳资矛盾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限制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的有效性;社会共同治理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需坚持多元化路径协同共进,在整体推进中升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因地因企制宜,在差异化推进中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0-54,共5页
Truth Seeking
基金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项目"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行为研究"(2013M542429)
2013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项目(130113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