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监管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是社会本位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淡化了其追求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标,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视为一种"经济人"角色,未能将其视为一种"社会人"而挖掘其主体性价值,致使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呈现出软弱性的特征。面对当前政府监管不堪重负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需要进行多元化变革,倡导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管功能的发挥。从法理学角度省察食品安全监管法治,有利于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法的本质属性,并重塑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69-71,共3页
Truth See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