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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拾得遗失物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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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仅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 ,而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这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去太远 ,也降低了实际生活中遗失物的返还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拾得人要求取得报酬 ,在具备规定的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
作者 王宏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谢在权.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彭万林.民法学[M].中政大出版社,1998..
  • 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
  •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30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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