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土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资源,故需对破坏资源的犯罪进行研究。而国土犯罪中,对各类自然资源危害最大的,至今仍未完全禁止的,则是毁坏森林和草原、盲目地围湖围海、有组织的酷渔滥捕和其它违反自然规律的破坏性开发工程。而这类行为,一般均是单位、集体或其它经济法人有组织、大规模进行的。因此当国家着手进行综合国土立法的今天,对法人国土犯罪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处
《江海学刊》
1984年第4期88-92,共5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