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标准,认识不一。有的同志主张是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有的同志则认为,这种标准是客观的;还有的同志认为,这种标准应该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我们认为,研究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必须区别两个既是不同的但又有密切联系的问题:一是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一是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前者是客观的,后者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划分法律部门的过程中,应该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
出处
《江海学刊》
1984年第3期53-56,共4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