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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村社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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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我国史学界普遍认为周代村社土地制度的变化只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换土易居”是村社土地公有制阶段(井田制时期);“自爱其处”是进入土地私有阶段(井田制瓦解时期)。笔者通过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及一些外国学者对印度、欧洲等地村社情况的研究成果,对照我国史书的记载,感到“两个阶段”论的观点很值得商榷。我国周代村社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实际上是经历了四个阶段。
作者 曹革成
出处 《北方论丛》 1984年第1期100-104,共5页 The Norther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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