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主要目标的一般性企业,而是特殊形态的企业。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于:目标的多重性、行为的利他性、管理成本的高昂性。国有企业继续存在的理由是:1)提供“市场失灵”领域不能提供而又是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所必需的产品或服务;2)国有企业创造的规模效益巨大;3)在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高尖端技术领域中具有独特优势。国有企业改革应着眼于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的提高,着眼于弥补市场缺陷,着眼于跟踪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的技术进步,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稳妥地进行。
出处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2期6-7,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