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选举人的意志,作为选举人的意识的一种能动作用,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它又为社会环境所制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但选举中不尊重选举人意志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用行政手段或其它方法向选举人施加影响,使选举人作出违心的选择等等,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立。本文并对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是有关的法规尚不完备,选举人的意志没有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同志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较严重,有一部分人对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民主意识淡薄,摆不正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关系,等等。作者还就我国民主选举中能否开展竞选活动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目前在一定条件下适当地运用竞选这种形式是可行的。其先决条件是:选举人要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候选人应有较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争取当选的积极愿望。并强调指出,在开展这一活动时,应从实际出发;当条件不成熟时,不应盲目追求竞选这种民主形式。
出处
《江海学刊》
1988年第3期47-50,共4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