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切“平等”都是一定的历史产物。“平等”以一定方式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认识一个社会“平等”的质的规定性,首先要认识这个社会的历史基础。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当“平等”以一定的方式实现时,必然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人的依附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社会,平等实现的方式是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的叠合,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一,以对物的依赖性和交换平等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实现的方式是权利平等,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对社会生产自觉控制为特征的自由联合劳动社会,平等的实现才是社会平等,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的新的合一。中国正处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对平等实现的选择,只能是权利平等。它要求否定社会特权化,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因之应从各方面促进这一分离,如:确保国家执行“公共意志”;不以公共权力身份介入私法关系;一切公职向社会开放;一切公务活动法律化、制度化等等。
出处
《江海学刊》
1988年第6期41-46,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