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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平等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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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切“平等”都是一定的历史产物。“平等”以一定方式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认识一个社会“平等”的质的规定性,首先要认识这个社会的历史基础。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当“平等”以一定的方式实现时,必然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人的依附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社会,平等实现的方式是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的叠合,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一,以对物的依赖性和交换平等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实现的方式是权利平等,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对社会生产自觉控制为特征的自由联合劳动社会,平等的实现才是社会平等,它要求国家与社会的新的合一。中国正处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对平等实现的选择,只能是权利平等。它要求否定社会特权化,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因之应从各方面促进这一分离,如:确保国家执行“公共意志”;不以公共权力身份介入私法关系;一切公职向社会开放;一切公务活动法律化、制度化等等。
作者 周毅之
机构地区 江苏省委党校
出处 《江海学刊》 1988年第6期41-46,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笫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页.
  •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页.
  •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页,第123页,第416页.
  •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页.

共引文献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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