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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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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 温某于2012年9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公司未与温某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10月7日,温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以邮件形式向公司送达了辞职申请书,并于10月14日领取了当月工资后离开公司,此后未再上班.后温某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和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谢春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1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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