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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被判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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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 2007年,叶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附件《员工保密协议书》.该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每月应向叶某支付保密金,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叶某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保密协议中还约定,若叶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公司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
作者 鲍闻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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