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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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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制度,现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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